1.实验仪器设备发生损坏时,应查明原因、及时上报。按各级管理权限审批后,无法修复的,或无修复价值的,按仪器设备报废规定办理手续。
2.实验仪器设备发生丢失时,要保护好现场,立即报告相关部门。按各级管理权限审批后,按仪器设备报废规定办理手续。
3.不按技术操作规程操作、不熟悉仪器设备、工作原理和技术性能进行操作、擅自拆卸或改装仪器设备、实验时由于指导教师不负责任或学生不听从指导教师安排、擅自将仪器设备挪作自用或外借、保管人员工作不负责任,领、发借不按规定手续办理等致使设备损坏丢失者,为责任事故,应予以赔偿。
4.赔偿原则
损失价值低于100元的,赔偿损失价值的50%;损失价值高于100元(含100元),低于5000元的,赔偿损失价值的30%损失价值高于5000元(含5000元),赔偿损失价值的20%;丢失笔记本电脑、电视机、摄像机、照相机等可作私人使用的仪器设备或工具,原则上应赔偿全部损失。
4.凡属责任事故,使用单位必须提交仪器设备损坏、丢失报告,提出赔偿处理意见。并按损坏、丢失仪器设备原价相应的审批权限,办理审批手续。
6.赔偿费一律交计划财务处,确定赔偿责任后,当事人应在一个月内办理赔偿手续。